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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规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18 22:37:09 人浏览

导读: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规则是看费用项目,如果是赔偿医疗费的,则是要看医院治疗的话费情况,如果是要赔偿误工费的,则是要看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

  一、山东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规则是什么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期限

  1.根据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2.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3.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4.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三、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间限制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间有限制。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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