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好意同乘引发车祸责任是否能减轻
导读: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谓好意同乘,可以理解为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法律快车提醒您,好意同乘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一方,提供车辆,同乘者为一方,搭乘该机动车。
2.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如果主要的运营或者行驶目的是为机动车自己的目的,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也视为好意同乘。
3.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搭乘由客运合同所调整。
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侵权第三人。好意同乘首先是好意人出于情谊而施惠的一种行为,且好意人在施惠时没有与搭乘人订立运输合同,也不是为了获得报酬。所以只有在好意人存在过错而导致同乘人出现损失时,同乘人才能要求好意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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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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