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财产不可以作为抵押
导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标的物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不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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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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