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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23 14:28:09 人浏览

导读:

可撤销婚姻是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能撤销该婚姻正是因为这类婚姻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缺失婚姻生活的基础,应当否定该婚姻的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向法院请求撤销的权利。

  一、可撤销婚姻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能撤销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类婚姻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缺乏婚姻生活的基础。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结婚的基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出现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财产问题,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

  1.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等因素,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3.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有赡养的义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死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父母能够代替其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父母不可以代替子女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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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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