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规定的离婚共同财产可以由个人和法院去查,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量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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