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构成了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导读:
土地使用权的组成部分有:
1.土地占有权;
2.部分收益权;
3.不完全处分权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但是要以土地使用权合法出资。
法律快车提醒您,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转移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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