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关于分居的要求是什么
导读:
分居需具备以下几点:
1.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
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准许离婚。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法律快车提醒您,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话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撤诉或者和解的诉讼费可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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