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自动解除
导读: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自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法律快车提醒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具体情形如下: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具体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或者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继子女在经济上持续供养继父母,或者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拟制直系血缘关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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