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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23 19:11:21 人浏览

导读:

车祸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是事故没有导致残疾的,一般是不能索要精神损失赔偿。

  一、车祸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时需要提供这些资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等。

  三、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期限

  1.根据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2.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3.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4.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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