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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满足哪些法律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11 17:03:18 人浏览

导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满足的法律要求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达到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相关机构核定后结果是合格或优良的;有施工单位的工程保修书等等。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满足哪些法律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必须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流程

  1.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要经过专门验收机构(有关部门成立的),组织专家开展质量评估验收。

  2.组织验收。验收需要经过四方验收,包括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要到有关部门处登记备案。

  4.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就可以交付使用了。

  5.未验收而交付使用(视为合格),建设方丧失质量抗辩权;丧失以质量抗辩拒付工程款的权利,但不影响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履行。

  三、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如何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还是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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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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