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后如何处理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交强险续保需要车主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以及相应额度的保险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未购买交强险的后果如下:
1.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如果车辆不购买交强险,将无法对车辆进行年检。
4.如果车辆没有购买汽车交强险,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驾驶人购买交强险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幅度。但超过三个月不缴纳交强险,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交强险费用也会增加。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强险的理赔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给予答复,并告知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
3.根据通知,提交相应的材料;
4.属于保险责任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
5.支付保险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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