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导读:
1.主体标准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体。但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受雇一方一定是自然人,不可能是组织体。
2.从属性标准
承揽关系中的定做人(雇主)不关心承揽人工作或劳务的过程,只关心工作或劳务的结果。虽然定做人(雇主)也会提出一些要求和指令(但这更像是一些建议,而且着眼点是为了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定做人心意,并非要控制承揽人工作过程),但承揽人依然可以自主决定工作的方式方法,即使承揽人不听从定做人的指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特别强调劳动者对雇主的服从,雇主控制劳动者劳动或者提供劳务的过程,这一点是核心区别。但是这种控制并不必然表现为雇主时刻监督劳动者工作,而是雇主通过规章制度、工作指标、报酬发放、职位升迁等多种奖励或者惩戒手段来促使劳动者遵守雇主对劳动或者提供劳务过程的指令。
3.报酬发放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领取报酬的方式要么是一次性领取,要么是按照工作进度领取,或者是按照劳务数量领取(这一点与劳动关系中的计件工资很相似,但通过运用从属性标准即可以将其区分开来),其报酬标准往往是按照市场价格一事一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报酬一般都是有规律的定期领取,正常情况下数额变动不大。
4.生产资料提供
承揽关系中,用于工作的生产资料一般由承揽人自备,即承揽人自带工具。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雇主提供生产资料。
5.继续性标准
承揽关系一般是即时性的、一事一议的,即生意要一单一单地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则属于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往往呈现长期性、稳定性特征(劳动合同表现得比较典型,但劳务合同表现得相对较弱,甚至于在这一点上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更相似一些)。但是,劳动合同类型中也有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一事一议”具有类似性,运用从属性标准同样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
6.替代性标准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一定要由劳动者亲自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快车提醒您,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性如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快车提醒您,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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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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