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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的主张无效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18 00:09:26 人浏览

导读:

土地转让合同的主张无效条件包括有承包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被强制签订的合同;依法应当经过发包方同意而未同意即转让土地的;越权发包土地的;未按照规定的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等。

  一、土地转让合同的主张无效条件是什么

  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无效;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走法院也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2.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

  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越权发包土地的;

  比如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越权发包的,合同无效。

  5.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6.其他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如何

  1.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允许出让和转让

  法律快车提醒您,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视情况而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即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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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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