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有哪些步骤
导读:
1.委托报关:
需要委托报关的出口企业需要与报关行在单一窗口上建立电子委托,首先要登录中国单一窗口系统,报关企业通过该系统进行登记,收发货人与代理报关企业在系统中建立委托关系,生成电子委托报关书,填写委托协议相关内容,取得委托相关内容。
2.预录入:
出口商需要将需要报关的货物资料发给报关行,常见的报关资料等,有出口手册提供手册报关,特殊材料:许可证,商检证书,熏蒸证书是根据产品 HS 编码下要求选择提交,然后报关行在单一窗口系统预录入
3.申报:
当集装箱还进码头,码头系统会记录此货柜的进场时间,柜号,封条号,堆场位置等信息,这时就可以报关了,首先由报关公司通过船代系统根据客户提供报关资料申报舱单,即输入要报关的船名,航次,柜号,订舱号,出口单位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毛重等资料。海关系统接收舱单数据也会自动审核通过,因此所有上述资料都是由报关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内容并且负责审核的,当海关审核通过后,可打印装船单。
4.查验/放行
发送报关单之后,可以在单一窗口查询,货物是否需要查验,如需查验,报关行及时与出口商以及海关联系,报关员会去查验场进行货物协助查验,查验完成后需按船公司指定铅封,不需要查验的会直接放行。
5.结关:当船离开港口后,船代公司会将出口舱单数据发送至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可在电子口岸自行下载退税核销联,一般货物出口后5个工作日内海关会为货物办理结关手续,结关在放行之后,结关后海关会向电子口岸发送电子数据。
进出口货物时,缴税义务人要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法律快车提醒您,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海关法》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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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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