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协议离婚所需办理的手续是什么
导读:
协议离婚需要办理的手续: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然后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双方的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
2.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夫妻离婚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
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5.其他涉及夫妻双方且应当载明的事项。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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