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后若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如何处理
导读: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协议离婚的需要冷静期;
2.诉讼离婚的不需要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快车提醒您,家暴起诉离婚的证据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医院出具的伤害鉴定结果。
3.受害人的病历记录或受伤照片。
4.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关于施暴方家庭暴力行为的证言。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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