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解决
导读: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想要离婚的一方带着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和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
2.法院受理后,及时缴纳诉讼费;
3.接收被告的证据,并做好开庭准备;
4.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
5.调解不成的,法院开庭审理;
6.法院判决。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是关键。过错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虐待等,这些行为会影响婚姻生活的安宁和稳定。证明对方的过错通常需要提供证据,如通讯记录、照片、视频等。同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虚假证言导致诉讼失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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