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所欠债务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导读:
离婚后的债务与原配偶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离婚后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规定了如下四个原则:
1.“共签共债”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则: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原则: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前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由个人偿还。对于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引用法条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