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怎么去确定管辖权?
导读: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适用的法律: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快车提醒您,涉外离婚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方式分割,离婚财产一般平等均分,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财产数额,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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