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拆迁房子怎么办
导读:
拆迁房的性质不同,办离婚时的分割方式有所不同,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归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共同所有,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若是拆迁房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具体如下:
1.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购买或建盖,婚后房屋增值、扩建部分的拆迁所得
若婚前房屋在婚后经过修缮,使房屋成新率提高,这一增值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经过扩建,房产证上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扩建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涉的拆迁补偿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3.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被拆迁人一方如得到补偿房屋的实物分配,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于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可比照该规定,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暂住在拆迁房屋内或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
4.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夫妻双方都是共有权人,如房屋拆迁进行货币补偿,双方各占一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房屋拆迁是以实物房屋补偿进行的,如回迁房屋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法院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则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抚养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而给另一方补偿款,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
法律快车提醒您,离婚财产保全需要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财产保全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与批准;
3.当事人依法提供担保之后,法院批准财产保全;
4.依法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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