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交房租也不搬走房里的东西如何办
导读:
租户不交房租不搬走房里的东西应该先行催缴,租户拒不缴纳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请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对租户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清点完毕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其他地方,腾空房屋重新出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的处理:
1.承租人对房东所售的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需要出卖房子,应该是先提前通知租户;
2.房屋出卖以后,不会因为所有人的变更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仍可继续租住。如果租户不愿意继续承租,可以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如果租户愿意继续租赁,则房屋新的房东也应当按照租户与之前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继续将房屋出租给租户使用,如果新房东不愿意继续出租给租户,则新房东就属于单方解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房东卖房的行为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租住,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快车提醒您,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负有维修义务。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有例外:双方如果明确约定,相关租赁物或附属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租赁物或附属物是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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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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