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导读:
股东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
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
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该与居民身份证上或护照上的相一致;如果股东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在出资证明书上应记载该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名称。出资证明书中对公司名称的记载既有利于股东行使股权又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没有公司名称难以说明该出资证明书是何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该与居民身份证上或护照上的相一致;如果股东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在出资证明书上应记载该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并由董事长签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知识产权出资、用货币出资、以及用实物出资。法律规定了,不管选择了何种出资方式,股东都是应当按期,并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股东应选择哪些方式进行出资由股东自行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在司法实践当中,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以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
股东可以用直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可以自行选择出资方式,法律并没有要求股东固定选择某一种方式出资。股东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动产、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方式。
股东可以以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等。没有出资股东是还享有股东权,其中包括了选举权、优先购买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具有的最重要、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也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社会最重要主体并得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