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结婚条件的情况有哪些
导读:
法律上不具备结婚条件的有:
1.一方或者双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胁迫结婚的;
2.男方或者女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年满二十周岁)
3.男女之间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补办结婚证的具体手续流程:
1.必须到男女其中一方婚姻登记处办理。
2.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法律快车提醒,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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