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与养父母抚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无法共同生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解除,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子女对其养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他们的亲属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存在而消灭了。
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民政部门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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