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什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下这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其中前5项,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不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有效,公证并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通过公证后,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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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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