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是否一定要盖章
导读:
租房合同不一定要盖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房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按指印的,即使没有盖章,合同依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出租合同应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装修的约定;
6.转租的约定;
7.解除合同的条件;
8.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2.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收回出租房屋。合同到期后,原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没有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3.续租。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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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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