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婚前财产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导读:
双方当事人需准备下列材料:
1.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2.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
(3)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3.个人的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婚前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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