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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24 08:21:34 人浏览

导读:

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形,需要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可以与邻居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组织双方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则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果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邻居不履行,还是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执行。当然,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委托哪些人代理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土地权属登记错了怎么办

  土地登记错了需要土地使用权人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土地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到当地土管局申请更正登记,土管局查明事实后予以更正。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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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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