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导读:
涉外离婚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快车提醒您,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地的,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国内没有住所地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等送达;
3.无法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4.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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