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收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导读:
办理收养关系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收养协议、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养申请书以及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带齐材料去有关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法律快车提醒,收养关系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需要双方都同意;其次,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收养条件;最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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