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哪些
导读:
1.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
(1)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法律快车提醒您,诉讼离婚时应提供如下证据:
1.双方基本身份证明材料。例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
2.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提供异地居住证,租赁合同,分居协议等材料,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3.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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