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导读:
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同等,一般主要是指价格同等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
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具体程序如下:
(1)书面通知
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争求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答复
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答复。如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则转之,如过半数股东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亦转之;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3)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
3.违反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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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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