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股权转让后是否仍有各种责任
导读:
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
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转让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根据法律规定,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
股权转让须提交下列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提交原其他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原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盖章的);
5.股权转让协议 ( 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6.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是:
1.如果转让给公司的股东的,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转让协议即可;
2.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要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或者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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