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纠纷如何调解
导读:
拆迁纠纷的调解方式主要由几种:
1.被拆迁人可与拆迁人双方调解,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
2.被拆迁人通过信访,由信访局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和解;
3.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政府提供的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来签名,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特别注意了,签了空白协议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意见,将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方,相当于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签订了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就意味着可以授权政府在空白处任意填写补偿的内容了,即使不符合当初承诺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在发现之后诉至法院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当被征收人签署了拆迁方提供的空白安置补偿协议时,就给自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有证据意识,尽量把跟征收方协商的过程以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万一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任何问题,录音也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6.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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