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股东代表人的诉讼权
导读: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指公司的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怠于行使起诉权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直接归股东,而是归公司。如果股东作为原告提起的代表诉讼胜诉,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法院不能判归原告股东个人所有,但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直接获得利益。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诉讼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一般适用于公司纠纷管辖,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为合同纠纷的,则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不得与级别管辖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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