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导读:
1.住宅用地呈批书;(2份)
2.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2份;(无身份证者派出所出据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2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份)
5.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有农用地转用批复;(2份)
6.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建住宅的,需附离退休证复印件、单位无房证明;(2份)
7.平面图;(1份)
8.乡镇政府审查意见。(3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四人的农户100平方米以内,五人的农户110平方米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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