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后应该怎么办
导读: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2.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自然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由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是不间断零散进行的,因此我们对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核查,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发放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如果对管理人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管理人确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陈述其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对此限期作出答复;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至少30天。即要有30天以上的时间,但最多三个月。法院就可以这样公告;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债权人必须来登记,逾期不予受理。即法院公告登记的时间期限只要超过30天,就算合法有效。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法律快车提醒您,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能申请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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