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怎么办理手续
导读:
办理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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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关于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规定为:申请人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前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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