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哪些情形不予批准
导读: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4.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5.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6.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只能流转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女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首要前提是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身份。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女儿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身份,通常情况下,女儿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1.因的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简而言之,农村宅基地三权就是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者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在三项权利之中,宅基地所有权是唯一不可以转让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3.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户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农户最终能否获得宅基地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与民事权利性质不相符。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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