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导读: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的出资形式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财产出资;
3.未依法评估的,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定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定价,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造成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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