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被拘留十五天是否会留下案底
导读:
行为人因盗窃被拘留十五天的,不会有案底,因为案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记录。前述行为人只是被作出了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并没有收到刑事处罚,因此只会有违法记录,不会留下案底。刑事拘留15天,是没有案底的,案底是指犯罪记录,而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只有被判处有罪的,才会有犯罪记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刑事责任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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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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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偷东西被拘留十五天,一般不会留有案底。偷东西被拘留,一般属于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因此也不会产生犯罪信息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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