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合并审理要求的案件有哪些
导读:
合并审理案件需符合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
如果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会分别出具判决书,与普通的判决书没有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规定了大量的合并审理规范,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形:应当合并审理和可以合并审理。致于合并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法律和司法解释很少涉及。实务中对合并审理认识及采取的做法差距很大,比较突出的是: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必须合一作出1份判决,合并审理是否必然导致案数的合一,合一判决的案件类型及并案时机如何确定,不同的选择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流程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不慎重对待。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未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之所以向上一级法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到本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并且将可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分成若干案件,有利于法院多收取受理费。因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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