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提出公司解散请求
导读:
以下情况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1.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2.股东投票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3.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持续压制、欺诈,严重侵犯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可能或正在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股东利益继续存在重大损失。
公司解散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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