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和居间的区别
导读:
行纪和居间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居间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居间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居间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您,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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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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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和居间区别在于两者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等。居间合同的特征时候需要向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其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行纪和居间合同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不参与双方的合同关系的,但是行纪人对合同有权利和义务,居间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要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等。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合同标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合同介入的发生情形等方面的不同。居间合同签订受法律保护应当是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人
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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