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违约金多少合法
导读:
1.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的损失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违约金比例可以由房屋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情形可以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涉及的违约金计算,通常有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和售房者逾期交房违约两种情形:
1.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逾期付款,就应该向售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由于购房者未在规定的日期向售房者付款,实际上就等于售房者在从购房者应该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这段时间里为购房者垫付了购房者应该支付的款项,相当于售房者在为购房者提供贷款买房,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内占用了售房者的资金,当然除了应向售房者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向售房者支付由于占用资金而需支付的利息。
2.对于售房者来说,如果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购房者,就应该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售房者的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如若使用房屋,给购房者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由于售房者在合同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购房者的资金,还应向购房者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房屋买卖违约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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