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一些什么材料
导读: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包括: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公证费是公证服务证明民事协议、收养关系、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波动范围内,确定本区域的详细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财产继承、捐赠、遗赠证明的,按照收益20万元以下的1.2%;超过20万元但50万元以下的,按1.2%收取公证费;超过50万元但500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0.5%;超过1000万元的为0.1%。
法律快车提醒您,首先继承人应按要求将公证申请表填写完整,然后连同公证所需材料一并交给公证人员,公证人员会对继承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继承人凭受理通知单办理立案、编号、付费等手续,最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公证费缴纳发票即可领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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