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哪些内容
导读: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
1.对法定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
2.对保险契约中的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
保险契约中的免责条款有除外责任条款、自负额条款、免赔率(率)条款、解约拒赔条款、不保财产、标的等等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是保险人列明于保险契约中并集中而明确地提出免责规定,包括限定危险种类与限制事故发生后损失补偿范围;自负额部分是由保险消费者自已承担。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3.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4.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应当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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