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导读:
据行为包括的类型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
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二者的区别如下:
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2.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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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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