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欠的钱由谁承担
导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而公司的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一般不需要再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的债务,除非股东存在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等情况。所以,若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家庭,破产后未清偿的债务也不会要求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责任,除非该股东存在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等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3.破产宣告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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