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和附加刑有哪几种
导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
4.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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